我国煤矿开采的煤层大多瓦斯含量大、 透气性低且地质构造复杂, 不易在开采前抽放瓦斯, 但在采掘时, 瓦斯放散量大, 再加上开采煤层地质条件复杂和开采规模的扩大、 开采集约化程度的提高, 导致采动诱发的应力场、 煤岩体裂隙场及瓦斯流动场的变化更加复杂多变, 在一定条件下, 容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的突然涌出现象, 造成瓦斯事故。 在目前的能源供应条件下, 对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, 不可能采取停产关闭的措施。 为此,只能是自主开发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,以确保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。
而美国、澳大利亚等先进国家的煤矿,实现了高度机械化,井下工作人员少,全矿的巷道布局简洁, 巷道面积大、风流通畅,一旦发生灾变时, 易于撤离,伤亡人员少。 另外,在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, 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危险源, 一旦出现违章作业(有意或者无意),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。所以对高危行业,应最大可能实现机械化,尽量减少人员。
大多数煤矿技术水平低下, 从业人员素质低, 工程技术人员缺口多, 难以适应高危环境的要求
由于煤矿劳动生产率低,全行业的工资收入差,而且工作危险、作业环境恶劣,劳动强度大,工作时间长。这就造成了人才的大量流失,出现了 "工程、技术、管理人才缺口多,愿意到煤矿长期工作的一线人才少 "的现象。
基础工作薄弱, 安全技术装备不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近年来, 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的重视和投入, 矿井安全装备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, 但还有许多矿井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。 为此,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的投入, 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。
煤矿的税制不够完善是客观现实在我们的印象中,税制改革时,统一采用17%的增值税。 由于煤炭属于初级产品, 不同于机电产品, 没有附加值, 是原料产品,这显然是不适用的,所以税率下调了三四个百分点。但笔者认为还不够,应当进一步下调税率。另外,为了保护国有资源和减少资源开采所造成的污染,我们认为对煤炭应征收资源费和环境保护费以补偿国家的投入, 收费的标准应根据自然地理环境、 煤质的优劣程度和煤矿开采体制 (国有、集体和个体)而不同,以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对公平原则和提高资源的回收率。对于高瓦斯矿井,应当将减少的税费投入到安全和环保的用途中去。
为了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状况,建议主要采取如下对策和措施:
加强职工的培训工作,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,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。
应当加大力度, 宣讲近年来的灾害事故的实例、 经验和教训, 以提高一线领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, 提高他们对灾害事故的预见性和发生事故时的应对处理能力。
对地矿学科的艰苦专业, 国家给予奖学金, 并和学生签订毕业后在煤矿企业工作年限的协议。 同时,提高在煤矿工作的技术人员的待遇, 建立煤矿行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制度,改善其工作环境,以保证煤矿后继有人。
加强科研工作力度,提高安全生产水平,建立本质安全化的生产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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